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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税专项扣除按照每孩每月一千元标准定额扣除

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税专项扣除按照每孩每月一千元标准定额扣除

3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纳税人,可以从今年1月1日起享受新的专项附加扣除。根据通知,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认为,这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实实在在的福利,作为优化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之一,增加婴幼儿照护费用的税前扣除,有利于减轻纳税人抚养子女负担,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生育养育的鼓励和照顾,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施,与此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形成了良好衔接。至此,从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到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大病医疗、赡养老人,这七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基本上考虑了纳税人不同阶段的负担情况,实现了纳税人各阶段支出全覆盖。”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说。

根据政策规定,在具体扣除方式上,父母可选择由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监护人不是父母的,也可按上述政策规定扣除。

“既允许父母双方均摊扣除,也允许父母中一人扣除,同时还允许指定的监护人扣除,体现了在个税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家庭因素的理念。”李旭红认为,此项政策沿用了我国个税改革中的成功做法,采用定额扣除的方式,既能达到减税目的,又使纳税人更为便利地获得了减税红利,在具体扣除金额上也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保持一致,基本合理。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申报当月扣除,也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平时发工资没有扣除的,或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也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

例如,纳税人的子女在2021年10月出生,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即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纳税人4月份将婴幼儿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发放4月份工资时即可为纳税人申报1至4月份累计4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正在进行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汇总的是纳税人2021年的收入和扣除信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起实施,因此不能将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到当前进行的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

据了解,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纳税人在申报享受时,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或向单位提供婴幼儿子女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资料。纳税人需要将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如果纳税人暂未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号,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果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以作为填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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